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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买1-6T车开4月发现是1-6L

发布时间: 2016-01-22 10:33:12 来源: 未知 作者: 四海为家
提车后四个月,赵先生才发现,上海炜业龙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标致上海龙阳路店(简称“标致龙阳店”)交付他的是一辆东风标致20081.6LSUV轿车,而他明明订购的是“1.6T”版,而“1.6L”的售价要比“1.6T”的售价便宜2万元左右。

提车后四个月,赵先生才发现,上海炜业龙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标致上海龙阳路店(简称“标致龙阳店”)交付他的是一辆东风标致20081.6LSUV轿车,而他明明订购的是“1.6T”版,而“1.6L”的售价要比“1.6T”的售价便宜2万元左右。

是4S店疏忽导致,还是故意欺诈?标致龙阳店称,只是工作失误,并非恶意欺诈。对此,浦东消协表示,该4S 店存在欺诈嫌疑,消费者有权提出“退一赔三”诉求。

开车时总觉得动力不足

2015年5月17日,经销售员徐先生推荐,赵先生决定订购“东风标致”20081.6T领航版,顶配自动挡小型SUV汽车(涡轮增压发动机),并签订了购车合同。

待到6月准备付款、提车时,销售人员换成了叶先生。赵先生没多想,全额付款总计16.9万多元,包括保险、购置税、代办上牌服务费2000元(上海牌)等。提车当天,赵先生在查看了外观确认没有什么问题后便将开车回家了。但开回家没多久赵先生便发觉,这辆车的动力始终不足。“当时总觉得过了磨合期或许就会改观。”赵先生说。

2015年10月23日,赵先生前往标致龙阳店进行导航升级时,随口询问店里的一名技术人员,为何在驾驶中,总觉得车的动力不足,加油时有缓冲,“‘1.6T’的车都是这样的吗?”这名技术人员明确告诉他:“你的车不是‘1.6T’的,是‘1.6L’的。”见赵先生不相信,该技术人员带着他一一打开几辆“1.6T”车型的前引擎盖,并指给他,1.6T的车发动机室里有涡轮增压器,而他的车没有。

顿时,赵先生傻了眼,急忙回家查看合同,确认买的是“1.6T”。于是他电话询问了销售员叶先生,对方明确告之赵先生购买的确实是“1.6T”的车。

“1.6L”比“1.6T”要便宜2万元左右。“难道4S店故意调包,欺诈我?”赵先生称,从6月提车到10月间,自己前后去过标致龙阳店五六次,期间没有任何工作人员提醒过他。

交车单上未标注“T”

记者从赵先生提供的购车合同上看到,购买车辆栏明确写着,“顶配、2008、1.6T、领航版”等车辆要素的关键字样,既然黑纸白字如此清楚,又怎会搞错?何况在车辆出库后,4S店会对车进行一番检查,难道就没看出问题来?赵先生提供的“交车检查表”显示,单据上罗列着几十项核对项目,大多是针对车辆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的选项,其中也有检查发动机室这一项。

既然检查了发动机室,怎会没发现订购与交付车辆不一呢?

记者仔细查看这张“轿车检查表”,发现了问题。在首行“车型”一栏里,“1.6T”已不复存在。上面扭扭歪歪地写着“2008 1.6 AT 领航版”,下方落款的销售员是叶先生。

据了解,“1.6T”的“T”为涡轮增压发动机,而另一款“1.6L”就是自然吸气发动机的,通常销售都不会写“L”,只写“1.6”,而“AT”则是该车为自动挡的缩写。显然,问题在车辆出库前就存在了。

4S店提出1-3万元补偿

对此,标致龙阳店销售经理陈先生向记者解释,按照流程,签订购车合同后,由订车部门将合同录入,再到厂家订车,可能是在录入时,发生了工作失误。“合同写得也不够规范,没写‘AT’,可能在录入时工作人员就把‘T’当成了‘AT’,就这样阴差阳错地订了‘1.6 AT’。”

陈经理表示,在客户提车前,的确会有几个部门验收车辆,比如储运部等,但大都是对车辆质量问题的检验,验车只是检验车的好与坏,不可能去对照合同核查这辆车是不是消费者订购的车型,具体车型只有销售和消费者两者最清楚。但销售人员叶先生未向赵先生核实购车型号,赵先生也不懂,导致了事情的发生。

陈经理还表示,单从外观看,的确很难看出不同,“不管内饰还是外观,基本都一样,虽然个别按钮的设计略有不同,但很难看出差异,只有发动机是不一样的,不带‘T’的,就是‘L’,是自然吸气发动机,动力自然是不如涡轮增压发动机强”。

10月23日当天接到赵先生的反映后,标致龙阳店就进行了自查,发现的确是给错了车,也向赵先生承认错误,提出了几套解决方案,但赵先生提出的“退一赔三”,店方觉得没法接受。

“错误我们是承认的,事情的确因为我们的工作失误导致了客户几个月里在驾驶一辆不是他要的车。但是,赵先生在经济上是没有损失的,所以我们提出原价退车或是换车都可以,除此之外,我们再给赵先生一笔1万-3万元的补偿款。”陈经理说。

但赵先生否认了上述补偿说法,称对方提出的补偿“不到1万元”。赵先生说:“当时陈经理还称,提车时你看过车了,你自己负责,你说气人吗?就像病人去药房取药,药剂师说,你看看真假,过后不负责”。

对于拒绝赵先生提出的“退一赔三”方案,陈经理解释称:“如果同意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求,就等于我们承认了欺诈。赵先生订车到提车的整个过程都有记录,根本不存在欺诈。比如我们向厂家的订货单,订车是按月订购的,在赵先生订车的当月,从未订过‘1.6T’的记录,说明我们只是订错了。如果说有‘1.6T’,却给了赵先生‘1.6L’,那是我们欺诈。此外,车辆车架号从头至尾没有变化过,都有据可查。”

记者提出想看一下这份订货单,遭到陈经理拒绝,“不太方便。我们是一家开了十年的4S店,不会因为赵先生一辆车去欺诈他,这对品牌和4S店的信誉都有影响”。

介于沟通无果,赵先生已决定由代理律师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律师观点]

不管失误还是纰漏,都有欺诈嫌疑

对于该事件,浦东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通过事情基本情况来看,4S店有欺诈的嫌疑。“合同与到手的货物不一就有问题了。从车出库开始,4S店不检查、登记车辆型号?这点很让人质疑,显然不会出现这么大的纰漏,所以说不现实。但是故意还是疏忽,可以由4S店自行取证说明。而且消费者有权提出“退一赔三”诉求,只是还要看双方能否达成一致。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钟焱律师也持相同意见,不管是失误还是纰漏,都有欺诈嫌疑。合同写的是“1.6T”给的却是“1.6L”,不是欺诈是什么?从订车到出库,即使人员变动,4S店就没人核对?如果消费者都那么专业,一眼就能从外观分辨出差异,要专业的销售何用?在他看来,“退一赔三”也是符合《新消法》规定的。如果消费者去法院起诉,对4S店是不利的,但4S店也可以举证,自证清白。

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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