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曾干过协警,冒充警察,并谎称能帮忙从看守所里“捞人”,诈骗8000元现金。因涉嫌招摇撞骗罪,陈某被盘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昨日,此案在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
承诺“捞人”不成可退钱
36岁的陈某是贵州人,一直在昆明工作,先后在五华区、盘龙区做协警工作。陈某在盘龙区蒜村租了一处房子,又转租给苏某,两人因此结识。
今年2月中旬,陈某找到苏某收取房租时,苏某的母亲徐女士听陈某说他在派出所上班,认识不少警察。而刚好苏某犯事被警察抓了,徐女士就向陈某打听,请他帮忙查一下儿子的情况。陈某称可以想办法托人帮忙。
几天后,陈某联系苏某的母亲,说已经查到苏某因盗窃被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还称可以找人帮忙“捞人”,但需要拿8000元钱来疏通关系。
为了“救儿子”,徐女士将8000元现金交给了陈某。陈某还承诺:“如果人放出钱就不还了,但如果没放出可以退钱。”
收钱后玩起躲猫猫
陈某收到8000元钱后很快挥霍一空。因为陈某查到苏某羁押期限是到4月7日,于是暗自在心里打起了算盘:如果过了羁押期,苏某放出来了,就可以当做是自己的“功劳”。
苏某的家人几次按照陈某说的“释放”日期到看守所门口接人,都没见到苏某。一直等到4月中旬,陈某的电话也变成了空号。
涉嫌招摇撞骗罪
意识到被骗后,5月7日,徐女士向派出所报警。经侦查,5月10日,陈某在盘龙区一处麻将室被民警抓获。
昨日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陈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陈某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徐女士8000元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减轻处罚。
庭审中,面对犯罪事实和指控,陈某表示没异议。该案未当庭宣判。
法律常识
招摇撞骗罪
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