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王某利用职位之便多次向他人索取贿赂,却因长时间未履行承诺而遭人举报,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0年2月,王某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派,到宁国市河沥园区从事“征地及土地测绘项目”代理服务工作。工作没多久,王某心中便打起了小算盘,王某心想,只要自己小心行事,那么便可以在农户征地及青苗补偿过程中捞到不少“油水”。
于是,2011年2月19日,当王某在向某的山场清点被征青苗时,王某对向某表示,自己可以将向某山场中的青苗多上报一些,这样向某能够获得更多的补偿款,同时,王某暗示向某给自己30000的好处费,并保证肯定能够赚钱,不会吃亏。听信王某的话,向某当天下午便将30000元的现金送给了王某。在接下来的一年中,王某以同样的方式向杨某等人索取贿赂共计35000元。后王某将所收受贿赂的钱财用于购买轿车及日常赌博开销。2013年8月,因王某承诺的补偿款迟迟没有到位,遭到被索贿之人举报导致案发。
宁国市法院认为,王某作为某农业开发公司指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共计6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故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