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凌晨,山西省公安厅通过其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晋城警方破获两起非法入侵计算机网络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案。
在警方通报的两案中,犯罪嫌疑人均登录了山西招生考试网篡改同学的高考志愿,一名犯罪嫌疑人篡改志愿的理由是为了方便大学时与同学一起玩耍,而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却是因为与同学发生了矛盾。
警方称,两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目前均被晋城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一:为方便和高中同学以后一起玩
警方通报称,2016年8月1日,晋城市泽州县第一中学学生李某报案,称高考志愿被人篡改且无法修改,致其未被大庆师范学院录取。经民警网上核查、分析研判,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并将其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18岁,泽州县人)与受害人李某系泽州县第一中学同班同学,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未经受害人同意,偷偷使用受害人考号和密码登录山西招生考试网,修改了李某高考志愿,致使受害人李某虽达到了大庆师范学院录取分数线,但未被该学院录取。
案件二:与同学琐事发生矛盾
2016年8月1日8时许,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接到高平市第二中学学生魏某报案,称其高考志愿被他人恶意篡改,致其未被山西医科大学录取。经网上核查、分析研判,办案民警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并将其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女,19岁,高平市人)与受害人魏某同为高平市第二中学学生,高考前夕该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偷偷使用受害人无意泄露的考号和密码,登陆到山西省招生考试网,对受害人填报的高考志愿的专业顺序进行了更改,致使魏某没有被山西医科大学护理学专业录取。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魏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已分别被晋城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网络服务渎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