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港口讯(记者 向 阳 通讯员 吴凰汇 实习生 郭 茵) 7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走私冻品案,团伙4人因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4年不等的刑期,并处50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
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吴某文、宋某驰、杨某彬、许某兴帮他人保货走私冻品入境共计118柜3295吨。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文、宋某驰、杨某彬、许某兴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疫区冻品绕越涉关地走私进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文、宋某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彬、许某兴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文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驰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彬、许某兴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