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驴驶入施工路段摔伤人
施工方一审被判担三成责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郑忠林)凌晨时分天还没亮,赖某骑着电动车经过一段正在维修的路面时,因为视线不清,撞上了一个凸起的井盖,结果摔倒受伤。赖某的意外受伤究竟该怪谁?为了讨个说法,赖某将该路段的施工方、南宁市城管局、西乡塘区城管局一并告上法院,索赔6万余元。7月27日,记者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获悉,在该事故中,尽管交警部门认定赖某对该事故仅承担次要责任,但在民事赔偿中,法院却认定赖某要自担70%的责任。
时间回到两年前,2014年8月11日5时30分,赖某骑着电动车行驶至明秀路广西财经学院对面机动车道时,该路段正在进行“白改黑”工程施工。赖某骑车一不留神,撞上了路面上一个凸起的井盖,赖某摔倒在地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赖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部门还特别注明:事发时道路无路灯照明,凸起井盖前无警示标志,井盖上标注为“南宁市政设施”、“污水”。
既然交警认定自己仅承担次要责任,那就应该有人为此承担主要责任。于是,赖某找到了工程的施工方索赔,但遭拒,遂将施工方南宁市城管局、西乡塘区城管局一起告上了法院。赖某认为,施工公司对其地面工作物件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而城管局作为城市设施的管理人没有尽到义务,导致他与井盖碰撞摔伤。三方应当赔偿他各项损失6万余元。
法院认为,该起事故是赖某骑电动车经过施工路段时,未走非机动车道,从而与路面上凸起的井盖发生碰撞引发的。赖某在无路灯照明的情况下未注意安全通行,且驾驶非机动车行至施工路段的机动车道,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责任。施工公司作为施工方在事发路段无路灯的情况下,没有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导致车辆随意进入施工路段通行,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事发路段尚在建设中,未移交南宁市城管局管理,南宁市城管局无需担责。西乡塘城管局对事发路段不具有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无过错,也无需担责。最终,一审法院确定,由赖某自担70%的损失,施工方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赖某1.2万余元。某施工公司不服,现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