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 烟台6月21日讯(记者张琪 通讯员张景伟)6月21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孝福放火案进行公开宣判,徐孝福以犯放火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孝福因不正当诉求得不到满足而产生放火焚烧公交车辆的恶念。2014年8月20日早晨,徐孝福将家中存放的汽油倒入塑料瓶内,携带装有汽油和衣物的手提包,在龙口市龙矿商城公交站点,登上1路公交车。当车行驶到龙口市新嘉街道大川活塞公司东龙化村路口附近,徐孝福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包内衣物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扔到公交车中间过道,引发车内大火,造成乘客梁某某当场被烧死亡,乘客曲某某、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客韩某某等六人重伤,乘客谢某某等五人轻伤,乘客钟某等五人轻微伤;公交车和乘客随身财物损毁,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30余万元。徐孝福本人亦被烧伤。作案后,徐孝福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孝福因不正当诉求未得到支持而迁怒他人、报复社会,其行为构成放火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且徐孝福归案后,虽对放火事实做了供述,但对造成无辜群众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毫无悔罪之意,认罪、悔罪态度差,其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徐孝福不服,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