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因银行征信有问题不能办理按揭,綦江人小军(化名)便以朋友小东名义按揭买车,提车后小军还按揭不及时,银行催小东还款。小东遂将车低价变卖用于抵债。近日,綦江区法院判决小东赔偿小军损失的30%即2万余元。
2013年4月,小军与重庆某公司签订新车订购单,定购一辆价格为213000元的汽车,并约定按揭方式付款。由于小军在银行的个人征信存在问题,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小军便找到朋友小东,请求以小东的名义代其购车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耿直的小东想也没想就同意了,并按照小军的要求以其名义为小军办理了按揭贷款购车手续。合同签订后,小东将购车专项分期付款的银行卡交给了小军,以方便按期还款。
小军提车后,在用车过程中与小东因该车辆的权属等问题发生争执,小军就没有再按期偿还该车的按揭贷款。根据合同约定,银行要求签约车主小东还款,否则将按照所签合同约定将该车辆自行处置,不足部分由小东自行承担。2014年1月9日,小军偿还了所欠的购车贷款。但在同月21日,小东向银行出具书面“抵债申请”,并于同月23日将车以154000元的价格卖掉,用于抵偿所欠银行的全部贷款本息。2015年4月,小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东及银行、担保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116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小军未按时偿还购车贷款本息并不负责任地将车留给小东任其处置,进而引发本案纠纷发生,主要过错在小军,应当对本案纠纷承担70%的责任。小东明知小军个人银行征信存在问题,而同意其在购车过程中使用自己的名义及银行征信按揭购车,其在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后,明知所购车辆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均为小军的情况下,仍擅自以低于抵押物车辆实际价值的价格将车变卖,且变卖行为发生在小军补缴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后,致该车所有权人即小军遭受财产损失,小东对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刘义
律师说法
出借个人名义贷款须谨慎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远强律师认为,借名购车存在很大风险。
机动车的实际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对车辆具有实质所有权。而对借用人,机动车所有权将会存在瑕疵。根据《物权法》,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尽管与其它动产一样以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一旦机动车的登记人(即借名买车中的出借人)与其他人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时,机动车将会作为登记人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或者强制执行,而借名人与出借人即使签订过有关协议也不能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对出借名义人,负有上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并且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将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一定要借名买车,建议双方一定要签署明确详实的借名购车协议,对借名购车事实予以书面确认,同时约定待过户条件具备即予以过户。且购车方一定要留存好各种购车、税务、保险凭证,并实际占有控制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