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先生在北京从事汽车销售业务,由于他的店面不能从厂家直接进货,就经常通过厂家指定销售商进货。临近年底,有买车意向的人越来越多,裴先生手中有不少订单,但他的货源很少。1月中旬,裴先生通过一个朋友得知陕西安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达汽贸)名下的现代4S店,有他所需要的车型。裴先生委托朋友到西安考察,了解到该4S店确实有充足的货源,就与该4S店的销售经理孙某取得联系,并表示自己要订20辆车。
双方谈好价钱后,签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合同要求裴先生先付100万元定金,同时合同中注明,由于安利达汽贸公司账务原因,要求裴先生将定金汇至孙某的个人账户,尾款第二日付清,该合同盖有安利达汽贸的财务专用章。
1月20日,裴先生见到合同后,便按合同约定给孙某个人账户汇了100万元。次日专程赶到西安将116万元尾款付给孙某,但孙某收到钱后并没有让裴先生立即提车,而是一直拖着不办。
裴先生找到4S店负责人讨说法,对方称这是孙某的个人行为,与4S店无关。于是,裴先生报了警。
记者了解到,公安沣东新城分局阿房宫派出所已经以诈骗案立案调查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