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一对表兄妹结婚数年后,诉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可是,法庭结束后,两人又反悔了,相继要求撤诉。不过,对于当事人的这一撤诉要求,法院并未同意。日前,长丰县法院审理了该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小闫与小宋是一对表兄妹,二人因自由恋爱,后领取了结婚证,目前已经共同生活了5年,无子女。近日,长丰县的小闫来到法院,诉请宣告其与小宋婚姻无效。小闫还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双方的母亲是亲姊妹,二人系表兄妹关系。庭审中,小宋也对此情况表示无异议。
可是,法庭调查结束后,原告却主动申请撤诉,被告也同意撤诉。不过,法官却当庭明确告知双方:不准撤诉!
据了解,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权,法院审查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准许。不过,小闫与小宋系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对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随后,承办法官当场收缴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书,并宣告二人婚姻无效,该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